高淳區國有投資小型工程承發包實施辦法(暫行)
時間:2019-08-26 11:15:51
高淳區國有投資小型工程承發包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國有投資工程管理,規范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6號)、《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投資小型工程,是指在高淳區行政區域內,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國有投資項目。具體包括如下: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貸款和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
第三條 遵循原則
在高淳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國有投資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明標明投”、“就近就便”的原則。
第四條 區城建局是全區房建市政類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區水務局是全區水務類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局是全區交通類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是全區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的協調部門。
第五條 各街鎮、開發區、慢管會,各部門及國有控股企業工程建設責任主體下設專門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六條 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制度,對工程量控制、工程變更程序、資金撥付、質量管理、決算審計、項目歸檔等進行規范。
第七條 發包工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八條 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每年年初根據小型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可通過打包方式(2000萬元以內)在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庫選取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單位,也可對每個小型項目指定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單位,委托代理機構在該年度對承接的小型項目進行發包代理。
第九條 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項目,可由各街鎮、開發區、慢管會、國有控股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直接發包或抽簽(搖號);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100萬元(不含100萬元)項目,由各街鎮、開發區、慢管會、國有控股企業自行組織抽簽(搖號);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400萬元(不含400萬元)項目,各街鎮、開發區、慢管會、國有控股企業應到南京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進行明標明投。
各部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下(不含30萬元)項目,由各部門自行決定直接發包或抽簽(搖號);對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400萬元(不含400萬元)項目,各部門應到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淳分中心進行明標明投。
400萬元以下(不含400萬元)的應急、搶險項目或不適宜采用明標明投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書面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區分管領導批準后建設單位可直接發包。
第十條 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自行組織的抽簽(搖號)發包程序。
(一)發包公告的發布和報名
各街鎮、各單位自行組織發包的小型工程應公開發布發包公告,發布時間為3個工作日。
自發包公告發布之日起同時接受報名,報名時間為3個工作日,報名形式為現場報名,報名地點在發包公告中明確。
(二)資格審查
報名者在約定的時間,按發包公告的要求,攜帶相關資料的原件、復印件到發包人指定的地點進行資格審查。發包人對報名單位的資料進行審核,并當面告知資格審查結果。
(三)發包文件的編制、澄清或答疑
發包人應制定小型工程發包文件,設置承包人資格條件,發包文件收取費用應當限于印刷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發包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發包事宜或委托招標代理單位根據施工圖紙,科學合理地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預算價,預算價編制后可由發包人選擇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復核,確定工程發包價格。
對于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人,發包人應當場發放發包文件。從發包文件發放開始到組織發包當天,時間不得少于5日。發包文件中應明確發包的時間、地點、發包方式、報名人應當準備的資料、交納保證金的數額和方式、合同文本和確定中簽人的辦法等信息,應向報名人提供發包工程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發包總價和圖紙等。
發包人對已發出的發包文件接受報名人的質疑并答疑,發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應當在遞交承包文件截止時間不得少于3日。發布澄清公告或答疑文件的第二天至抽簽當天不得少于2日。不足上述時限的,發包人應當順延遞交承包文件的截止時間。
(四)確定承包人
報名人應當按照發包公告的要求,攜帶發包文件中規定的所有資料,按時到達指定的發包地點。所攜帶資料應當密封完好,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
抽簽(搖號)前,報名人應當隨機抽出代表本單位代號的號球,并簽名確認。若報名人拒絕簽名確認的,應當認定其為自動放棄抽簽(搖號)。確認后,發包人現場宣讀報名人的單位名稱和代號。
抽簽(搖號)過程接受所有報名人現場監督,抽簽(搖號)時,按順序抽出前3名。各建設責任主體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做好現場記錄工作。
發包人應當場宣布中簽結果,排序第一的報名人應當被確定為中簽人。各抽簽(搖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現場監督人員和發包人在抽簽(搖號)記錄表等現場記錄簽名確認。
中簽人放棄中簽的,發包人應當在中簽候選人中依次遞進選擇符合條件的中簽人。
報名人在抽簽(搖號)過程中離開抽簽(搖號)現場的,視為自動放棄抽簽(搖號)。
(五)簽訂合同
確定中簽人后,發包人應當公示中簽信息3天,公示期滿后發出中簽通知書。發出中簽通知書10日內,發包人與中簽人應當依據發包文件的規定簽訂施工合同。
中簽單位按約定向發包人提供發包價5—10%的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第十一條 各建設責任主體對自行組織發包小型項目的相關資料及時歸檔備查。
第十二條 各建設責任主體不得將工程項目人為拆分為小型工程、或故意壓低發包價,以規避招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建設單位,由小型工程承發包活動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及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追究責任可單獨或合并采用以下方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 責令作書面檢查;
(二) 通報批評;
(三) 誡勉談話;
(四) 組織處理;
(五) 黨紀或政務處分。
第十四條 在我區承建國有投資小型工程的施工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可無限期拒絕其報名參加抽簽(搖號),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罰。其中:發生本條(一)至(二)條情形之一的,由發包人按約定沒收投標保證金,出現本條(三)至(六)條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按約定可沒收履約保證金。
(一)不按發包文件規定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的。
(二)中簽后無故放棄承包權或不與發包單位簽定合同,拒絕接受業務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四)項目負責人及項目部主要人員不按規定到崗履職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合同約定進場施工的,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施工任務的。
(六)隨意進行工程變更。
(七)虛假、惡意投訴的。
(八)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九)不服從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
(十)其它違法違規和不誠信行為。
對違反上款第(一)項規定的施工企業,除按本條相應規定處理外,發包單位不得與之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應及時按程序重新確定承包人。以上十項處罰規定應列入發包文件,(三)至(六)項沒收履約保證金的條款寫入施工合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規定、辦法等如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使用村集體資金的小型項目建設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各街鎮加強監管。